中国正在收紧全球反腐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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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7日,中国警方在泰国执法部门大力配合下抓获犯罪嫌疑人庞某。 |
2011年7月23日,厦门特大走私案主角赖昌星被成功遣返。 |
涉嫌卷款人民币10亿元的原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于2012年8月回国自首。 |
“能捞就捞,跑了就了”,“落地海外就告平安”,这是一些外逃贪官自诩精明的“保身”之道和曾经抱有的“春秋大梦”。
如今这个梦即将破灭。
中国有句古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11月26日,中国外交部在媒体吹风会上发布的一份国际追逃追赃形势报告显示,通往“避罪天堂”的路越走越窄,贪官可逃之处越来越少。中国正在构建全球反腐的天网,不仅要追逃贪官,也要追缴赃款。
中国彰显坚定决心
习近平本月7次提反腐国际合作
APEC北京会议发布《北京反腐败宣言》
G20会议通过反腐行动计划
内打“老虎”,海外“猎狐”。中国反腐“内外并举”的趋势逐渐明晰。
海外“猎狐”的难度在于,国家制度各异,法律制度各异,司法合作时间较长,案件办理较慢。
长期以来,这种漏洞也被贪官所利用,所以就有了“能捞就捞,跑了就了”的说法。
这种说法已经过时,如果哪位贪官巨腐还抱有这种侥幸心理,无疑是轻视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反腐决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大交涉力度,不能让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
习近平主席等中国领导人还亲自与外国领导人商谈加强反腐追逃追赃合作问题。梳理习近平主席本月的谈话,就有7次谈及追逃追赃和反腐国际合作。
11月召开的APEC会议为国际反腐合作提供了重要契机与实践平台,此次APEC会议,21个经济体就反腐合作达成共识,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宣布成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在亚太加大追逃追赃等合作,携手打击跨境腐败行为。APEC北京会议可谓构建了亚太地区国际反腐新秩序。
同月召开的G20布里斯班峰会上习近平在讨论增强世界经济抗风险能力议题时,着重指出要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这一意见在G20峰会公报中得到充分重视:“我们核准支持增长和抗风险的《2015-2016年G20反腐败行动计划》。我们正采取行动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包括加强司法互助,返还腐败资产,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
有专家表示,G20会议通过反腐行动计划是一个重要信号,有力证明中国反腐败已经全面、系统、规模化地走上国际合作之路。 从APEC北京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欢迎制定《APEC预防贿赂和反贿赂法律执行准则》,到中美领导人同意共同打击各类跨国腐败犯罪活动,再到G20会议通过反腐行动计划……中国大力推动和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境外反腐追逃的坚定决心和有力举措,中国与国际反腐大网越织越密。
各项合作有条不紊
国内多部门联合行动
法律合作网络稳步推进
“猎狐2014”专项行动开展
与国内“打虎”形势紧密配合,相关部门也开始部署海外的“猎狐”活动。
今年1月份,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向“裸官”开刀。《条例》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等6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中央纪委与时俱进,加强相关机构改革力度,将外事局与预防腐败室整合为国际合作局,并在5月会同有关部门召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座谈会。
最高检于3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决定于9月开展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7月,公安部召开会议,部署“猎狐2014”行动。10月,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外交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截至本月17日,公安部网站公布,全国公安机关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代号“猎狐2014”)开展以来,截至目前,已从美国、加拿大、西班牙、阿根廷、韩国、泰国、南非、尼日利亚和香港、台湾等56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288名,其中,抓获潜逃境外10年以上的经济犯罪嫌疑人21名,从美国、加拿大、日本、比利时等国抓获84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26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10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首的通告》,在12月1日这一最后期限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主动回国,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过了这一期限,即使犯罪分子逃到天涯海角,也要将其缉捕归案、绳之以法,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坚决维护人民利益。
与此同时,由外交部牵头构筑的追逃追赃法律合作网络正在稳步推进。自上世纪80年代中国启动司法协助、引渡条约谈判以来,经过近30年的不懈努力,国际追逃追赃的法律基础不断夯实,已初步建立覆盖全球各大洲主要国家的追逃追赃法律网络。
“截至2014年11月,中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其中29项已生效;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46项已生效。”中国外交部条约法规司司长徐宏介绍。
相关的资料也显示,我国还与93个国家签署了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89个国家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向27个国家的30个驻外使领馆派驻了49名警务联络官,并与美国、加拿大等建立了司法与执法合作机制,已经初步构建起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网络。
国际共识逐渐形成
反腐败国际合作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共识
中国已初步建立法律合作网络和平台
克服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差异等障碍
中国各部门能力建设成效明显
据相关资料显示,中国外逃的官员近四成会选择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这三个地方往往成为中国经济犯罪嫌疑人的首选地。一方面,这三国是传统移民国家,同时生活质量以及教育水平等均有很大吸引力;而另一方面,我国与这些国家在司法合作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
“我们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与困难。”徐宏坦承:“主要是这项工作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制度、司法制度等方面差异的影响。一些国家对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态度消极,一些外国法官由于缺乏对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了解,而做出不予引渡或者遣返的判决。”
赖昌星案一拖12年就是此种原因。
相应的司法障碍在美国也表现得比较明显。中美之间没有签署引渡条约,在其他有的国家即使不签这个条约也并不是什么障碍,但在美国不行。“美国法律规定,只有在签订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才能合作。即便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美国也不认为其能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徐宏介绍。
但这种状态正在破冰。
11月9日,习近平主席在会见加拿大总理哈珀时表示,中国正在加大反腐败斗争,中加双方应该在执法领域包括追逃追赃问题上加强合作。哈珀总理表示,加无意收留逃犯,愿在遣返方面同中方开展合作。
在哈珀总理访华期间发表的《中加联合成果清单》中,中加双方还明确表示,双方同意继续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就打击跨国犯罪和反腐败开展合作。
11月10日至12日期间,习主席在会见美国总统奥巴马时,双方同意继续在追逃追赃、遣返非法移民等领域开展对话与合作,同意加强反腐败机构和执法机构在个案调查、信息交流和能力建设方面的合作,共同打击各类跨国腐败犯罪活动。
而美加两国高层的“松口”让以后美加境内的中国贪官赃款追缴的高效开展夯实了基础。截至目前,中国外交部已经先后同西班牙、澳大利亚、意大利、葡萄牙等西方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其中,与西、葡的引渡条约已经生效)。与美加等国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6月,中国与加拿大谈判完成《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协定》。这是中国就追缴犯罪所得对外谈判的第一项专门协定,对中国开展国际追赃合作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双方正在抓紧准备签署工作。
“经过多年来的国际追逃追赃实践,我们开展国际追赃工作已经具备诸多有利条件。一是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共识。二是中国已初步建立了有一定规模的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执法合作机制和国内立法有机结合的追逃追赃法律合作网络和平台。三是在国际追逃追赃实践中,在符合中国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克服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差异等障碍,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四是中国各部门能力建设成效明显。”徐宏介绍。
官员外逃的几种方式步骤
01
家属先行
多数腐败分子在出逃前会将家属、情人移居境外,并购置海外资产,这就是所谓“裸官”。为了融入当地社会,“裸官”往往让家属,尤其是子女在当地留学、工作、开公司,其奢华生活已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案例:福建省原工商局局长周金伙在2006年6月外逃前,留下了一封信,说自己远走高飞了,让纪检部门不要费劲找他,这样的“猖狂”就是因为妻子已经移居海外,还拥有美国绿卡。
02
准备证件
为了顺利出入国境,外逃分子往往先准备有关出入境证件,还常使用假身份证办理真护照。有了这些,海关就难以真实记录其出入境活动,在海外也可以相对安全地易名藏匿。
案例: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的陈新把“换证”做到了极致。2001年,他携带逾4000万元的公款辗转潜逃往东南亚多国。68天的逃亡中,他竟然换了29个假身份证。
03
频繁出境
在出逃前,腐败分子往往会通过各种渠道,例如以去海外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名义频繁出境,长期游移于境内外之间转移资产。一旦感觉执法部门将对其采取行动,他们便选择不再回国,直接外逃。 案例:原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主任高山,在2005年初因东北高速失款案暴露,携巨款外逃加拿大。在此前,他曾经18次以出国考察的名义赴加拿大为外逃探路。
04
出逃境外
一是“合法方式”,外逃分子往往会利用出境考察、出境旅游、探亲等机会,一去不回。二是“非法方式”。这种情况多见于案发之后,迫于纪检等机关的压力,外逃分子铤而走险,利用假护照或借助非法组织偷渡。
案例:河南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在群众举报了其经济问题,引起纪检部门的注意后,突然中断正在参加的干部培训,紧急从上海秘密离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