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制定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注管理办法(试行)

14.05.2015  18:18

  为规范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福建省工商局近日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注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县(市、区)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可将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异常状态管理事项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市场监管所办理,并对其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办法》具体明确了对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的处理程序,包括名单归集、核实、审核、备案、公示等。规定了工商所对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处理程序。福建省工商局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被标注、被取消标注经营异常状态情况。

  《办法》还要求各地工商部门积极推动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约束部门联动机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积极探索联合惩戒措施。

中国(福建)—东盟经贸合作论坛在榕举办
  6日,中国(福建)—东盟经贸合作论坛在榕举办。政府
福山郊野公园入选绿色低碳典型案例
  昨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