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下月实施

16.03.2016  13:04
  

  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从事传销活动将列入“黑明单”。

  据了解,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其中包括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种企业。

  据市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主任林乃栋介绍,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依法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上述条款表明,工商机关将一如既往地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加强直销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据了解,该《办法》共21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含义、管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惩戒措施、异议和救济等内容。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和限制,将被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从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此外,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记者张文奎)

【编辑: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