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严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案件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如何构建起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实屏障?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对加强产权检察司法保护、规范司法行为等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在办案中要坚持罪刑法定等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此外,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还通报了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情况。
严查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案件
2015年8月,湖南省澧县在出租车改革过程中,由于未能妥善处理纠纷,部分出租车司机到政府部门前打标语、静坐,要求维权。县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对3家私下转让经营权的出租车公司立案侦查,并对部分司机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罪名立案侦查。
收到情况反映后,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3家出租汽车公司私下转让经营权并没有造成不良影响,而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直对其采取默许态度,追究刑事责任显失公正。司机表达诉求的方式虽有不当,但其诉求有合理性,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公安机关也不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在澧县检察院的监督下,公安机关最终撤销了案件处理。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办理涉及产权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对涉及产权的民商事、行政、刑事的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导入法律程序,按照诉求性质、案件管辖和法律程序认真审查办理。
此外,最高检还要求加强对产权案件的立案监督,重点严查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9238件,经监督公安机关已立案6361件;受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5950件,经监督公安机关已撤案5368件。
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涵盖了从实体到形式、从刑事到民事等各方面,着力建立健全产权司法保护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意见》着重强调了对创业创新的司法保护,确立了办案的 “四项原则”即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以及“四个界限”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明确规定,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于正在办理中的涉及产权刑事案件,如果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历史形成案件有错必纠,推动律师参与化解
2015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偷税案提起抗诉。安徽池州市国税稽查局在监管中,发现某公司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少交税款700余万元,认定其为偷税,遂处以一倍的罚款。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公司股权转让并未履行完毕,不具备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条件,于是依法提出抗诉。最终,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何推动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说,《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及时梳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同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建立涉产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机制,推动律师参与代理和化解涉及产权纠纷信访案件工作。
“对于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社会反映强烈、当事人长期申诉的,检察机关将抓紧组织力量进行甄别,确属错案冤案的,坚决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万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