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严惩八种“医闹”行为 伤害医务人员或担刑责

02.06.2016  12:30

  海峡网6月2日讯(记者 李拯)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下月起施行,明令禁止了8类医闹行为,并明确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患方的权利和责任。《办法》指出,医疗纠纷有四种解决途径:一、自行协商和解;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其中,若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关键词一:政府部门

   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我省将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办法》提出,各市、县(区)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日常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和人员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医调委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医调委应坚持专职兼职结合,从医学、法学、心理学等专业人员中选聘人民调解员,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库。医调委收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记者注意到,《办法》也对县级以上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例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有条件的可以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

   关键词二:医疗机构

   配专职人员接受患方投诉

  《办法》对医疗机构的规定,从“预防”上着力,提出应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置制度,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定期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

  建立健全医患协商沟通机制方面,《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在医疗机构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调委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关键词三:医患权责

   患方可复印部分病历资料

  《办法》明确,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接受患方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患者权利方面,《办法》明确,患方有权查阅、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客观记录诊疗活动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在场,并加盖证明。

  不过,病程记录、病例讨论、会诊意见等主观分析病历资料不属于患方可复印或者复制范畴。此外,患方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家属应立即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遗体存放太平间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