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移管被判刑人制度实施4年 仍无法律依据

19.07.2014  21:54

    新华网福州7月19日电(记者 刘丰)2010年4月20日,台湾从厦门将因运输毒品等罪名被判刑的台湾居民冯立信接返,标志着两岸移管被判刑人制度开始实施。截至目前,海峡两岸已经开展了4次罪犯移管,共涉及16名罪犯。但是,这些移管实例都只是从大陆到台湾的“单向移管”。

    在昨日举行的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共同探讨海峡两岸罪犯移管制度。业界认为,大陆至今仍没有从台湾地区移管罪犯的实践,是由于两岸彼此间的法域不同,对刑事管辖权双方互不让步等。目前两岸罪犯移管最大的障碍是无具体可实施的协定或者法律依据的存在,即无法可依。

    》》5年移管16名罪犯

    2009年随着两岸签订《两岸司法互助协议》,从此明确了两岸罪犯移管制度。

    据介绍,第一次移管于2010年4月实施。2009年3月,台湾居民冯立信在大陆触犯走私、运输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大陆服刑的冯立信因罹患咽喉癌病况严重,家属在2010年1月向台湾法务主管部门提出罪犯接返请求。台湾法务主管部门启动两岸司法互助机制,向大陆提出移管请求。大陆方面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台方将冯立信接返台湾,让冯立信在台接受医疗与家属照护,相当于保外就医。4月20日,冯立信从厦门被接返。台湾方面称,后续将由板桥地检署依法分案,依照相关程序重新进行侦查、审判。检方考虑到冯的病情无法入狱服刑,对他限制出境,责付给家属,规定冯立信每天向警方报到。

    第二次移管于2011年实施。根据台湾提出的请求,大陆方面仍然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决定将在福建省监狱服刑的5名被判刑人和1名在广东省保外就医的被判刑人移管回台湾服刑,其中1名在办理的过程中死亡,其余5名均在当年移管完毕。

    2012年,两岸实现第三次罪犯移管。6名在福建省监狱服刑的台籍被判刑人移管回台湾。

    今年3月28日,两岸实现首次换囚工作。因走私毒品被大陆判处死缓的陈杭、胡清石及被判无期徒刑的黄木树由台湾法务主管部门从大陆接返回台服刑。

    据介绍,前三次移管的12名被判刑人均年龄较大,量刑较重,患有重病,移管的原因都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回台湾后都没有到监狱继续服刑。第四次换囚的3名罪犯将继续在台执行剩余刑期。

    》》无法可依成“双向移管”最大障碍

    5年来,在罪犯接返上至今只完成15个案例,对此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相关人士解释,主要是大陆方面仅同意基于人道主义离场送返人犯,其原因在于大陆坚持需以承认其刑事判决为接返罪犯的条件。但台湾方面由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75条有关不承认陆方司法裁判的规定,并无法接受。也就是说,两岸的一些法规相冲突,使得协议的效力难以把握。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介绍,虽然《两岸司法互助协议》2009年就生效,但其仅为框架性规定,对如何具体操作并没有做出规定。

    何勤华认为,两岸应当确立相互认可与执行刑事判决制度的观念,在广泛交流、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努力细化罪犯移管规定。据介绍,目前的两岸罪犯移管规定可操作性不够强对于刑罚种类、原则、条件、刑罚转换、适用的法律等移管涉及的许多基本问题都没有规定。

    实际上,台湾地区已经通过了相关规定,并明确适用于大陆,相当于有法可依。但大陆尚没有通过相关立法。例如,大陆至今仍没有从台湾地区移管罪犯的实践,就是因为相关立法一直没有通过,因而大陆“移进式”移管制度和实践尚未健全和成熟,可能会对两岸进一步深化罪犯移管合作产生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