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合作示范区条例即日施行 准入条件宽政策优惠多

30.08.2014  10:47

     三大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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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岸合作

    准入——放宽台湾地区企业在示范区从事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降低市场准入条件。

    税收——参考台湾地区相关税收政策,专项研究鼓励示范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合作——推动厦台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的合作,实现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以及检测结果的比对。推动两岸学历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互认。

    通关——推动启用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推行电子验放、自助通关等便利化通关模式。

    产业——示范区可以划定区域,按照台湾科技园区的管理模式,由台湾地区企业和个人自主开发建设产业园区,吸引台湾地区具有先进技术的创新型企业入驻。鼓励台湾地区企业和个人参与示范区的开发、建设、招商及运营。

    居住——在示范区投资创业或者就业等需要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五年内有效的居留签注。

     2

     税收优惠

    15%、8%:示范区中,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扣除。

    15%:在示范区内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在示范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市政府给予补贴。

     3

     运作措施

    市场化运作。区内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特定项目租赁等形式进行开发。

    便利措施。实行电子围网管理、无纸化、低风险快速放行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区内各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建立“一表申报、一口受理”的工作机制,统一接收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统一送达有关文书。

    昨日下午,在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下称《条例》)获表决通过,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以《综改方案》为抓手,以两岸产业合作为主题,集中体现厦门经济特区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精神的示范区基本法。

    《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划定特定区域建设的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和大陆对台贸易中心有关产业合作及其便利、保障措施参照适用《条例》分享有关政策措施。

     ●功能定位

    建设立足两岸、面向国际的两岸交流合作的先行区、体制机制的创新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合作的集聚区、低碳环保的生态新城区。

     ●发展重点

    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和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高端医疗及其他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组织机构

    示范区管理局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定机构。

    示范区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台湾地区的专家、学者及行业代表的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示范区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决策咨询委员会的论证和评估。

    (记者 陈镌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