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出台《对台经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赴台办展补助或达15万元

07.09.2015  07:42

    导报记者获悉,日前,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共同出台了《厦门市发展对台经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对厦门市目前各类对台扶持资金,包括台湾水果、水产品、大米进口奖励、赴台办展扶持、对台经贸团组经费以及其他对台经贸促进项目等进行了整合规范。

    其中,办展扶持条件包括赴台办展形式应为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台湾举办的大型展览会期间同期举办的海峡两岸经济技术专业展览会,或厦门市单独举办的商品展以及以商品展览形式举办的经贸洽谈会和研讨会等。

    对符合条件的展项,每项展会连续三届给予组展补助和公共费用补助,第一届按实际发生额全额补助,第二届、第三届补助标准分别为85%、70%,单个展会公共费用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对于连续享受三届补助的展项,第四届起继续给予公共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为公共布展和公共宣传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单个展会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除了办展之外,进口台湾的农产品也会有奖励。奖励对象为依法在厦门市注册,从厦门口岸进口台湾农产品的企业。

    其中,对厦门口岸以“厦金航线”运输方式进口的台湾水果,每吨奖励人民币600元;以“直航”运输方式进口的台湾水果,每吨奖励人民币500元。

    对厦门口岸进口的台湾大米,给予每吨400元奖励;对厦门口岸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三章项下税则号0301-0307的台湾水产品,给予每美元0.15-0.3元奖励。

    (记者 吴林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