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的立法模式应包括三方面内容

18.05.2016  14:32

    “专车”作为一种新业态与国人出行密切相关,同时对现有出租汽车业形成强烈冲击。对此,东南大学法学院顾大松在《行政法学研究》上发表题为《“专车”立法刍议》的文章中指出,容纳“顺风车”的“专车”立法模式主要应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国务院关于积极推动“互联网+交通”行动的指导意见》在其“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品质”部分就明确要求:“推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企业将服务性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鼓励互联网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实时交通运行状态查询、出行路线规划、网上购票、智能停车等服务,推进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多种出行方式信息服务对接和一站式服务。
  第二,有必要在实施网络调度的出租汽车中实行政府指导价,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实现“出租汽车+互联网”的变革。
  第三,引入第三方社会组织认证方式,鼓励上下班通勤、节假日返乡、旅游等特定情形下的网约“顺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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