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共同“把脉” “问诊”行政纠纷

28.04.2016  20:41
  “好汉不吃眼前亏。”“别拿鸡蛋碰石头!”“民告官”常常会被这样劝说,行政审判也一度面临“”境。

  “泉州探索,有着正视困难的勇气。”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慧瑛字字铿锵。去年4月中下旬,泉州中院在全国首创行政审判“专家会审” 新机制,组建专家团,以第三方地位提供专家意见、评价执法审判、协助化解争议,以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一石激起千层浪。经过一年的实践,这一破冰之举,充分发挥了专家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缓解了告状难。

  法官“腰板”更硬了

  “案子办了,群众满意了,行政争议也解决了。”这是许多法官办理行政案件的期望。

  而行政审判“专家会审”机制正好契合了法官们的期望。该机制聘请省、市级行政机关业务骨干、高校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业协会专业领军人员等,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专家库,以名录形式备存法院,并向社会公众公布。行政机关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自愿、自主选择专家,如此一来,法官通过听取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专家意见居中裁判,更好地化解了行政争议。

  去年4月21日,泉州某公司诉泉州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该公司认为工商局在行政处罚程序上严重违法,没有立案却直接有处罚决定。同时,租赁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就敦促第三人苏某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并不存在为其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的故意,工商局认定事实错误。该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该公司自主选择,邀请了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斯彬对本案进行“专家会审”。通过了解案件详情,陈斯彬认为,立案为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环节,工商局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未对原告公司进行立案即启动处罚程序。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时,承租人即第三人苏某客观上不可能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此外,在苏某租赁出租人店面的经营过程中,原告公司实际上也督促苏某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客观上,承租人办理营业执照应该具有一段合理的时间。工商局对原告公司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行为程序、实体均违法。

  合议庭经审查后,采纳了专家的意见,判决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往碰到这种案件,双方各执一词,我们疲于做应付工作,现在有了独立第三方参与其中,案件处理得更快了,效果也更好。”该案件的承办法官王江农说。

  判决更有公信力了

  “虽然我败诉了,但是我确实有感受到被公正对待。”败诉后蔡某的一句话,道出了心声。从“不管判谁胜诉,对方都可能不满意”到现在“原告即便败诉,也感到被公正对待”,一切在悄无声息中发生变化。

  去年4月,蔡某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车行驶至泉州鲤城区泉州大桥出城登记站时,被鲤城浮桥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蔡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驾标准。泉州交警支队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蔡某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车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蔡某不服,向泉州丰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他们把醉酒后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认定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错误。”蔡某认为,并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因该案争议较大、政策性、涉及面广、敏感性强,丰泽法院启动“专家会审”机制,从泉州中院选聘的行政审判专家库中针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领域,邀请相应的省、市级行政机关业务骨干、高校学者专家对该案进行会审。专家认真进行了资料查阅,并提供了专家意见。

  合议庭认真参考专家们提供的宝贵专业意见,最终采用专家的多数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并参照电动车与机动车的国家标准,认定超标电动车应纳入机动车范畴,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也予以维持。该案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行政案件往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繁多,特别是新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施行。部分行政法官在理念和知识上更新不及时,对新类型案件把握不准,司法能力整体水平与新时期的要求不适应。通过启动“专家会审”机制,专家以独立第三方的地位对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和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会审”,让合议庭成员听取专业意见,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也提高了法院行政审判公信力。

  百姓“胜算”更大了

  “对这样的结果,我没有异议。”去年7月10日,支付给男子谢某6.4万元赔偿后,泉州某汽配厂向法官们申请撤诉。

  这事追溯到同年6月24日,该厂认为其和谢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谢某受伤发生于休息时间不属于工伤,谢某自身对于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到法院请求撤销泉州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及该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该案受理后,在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后,鲤城法院邀请了行政审判专家查阅案卷材料,提出专家意见。行政审判专家出具意见认为,谢某从该厂领取计件工资,两者之间确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谢某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所以,该区人社局、政府分别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为合法。

  行政审判专家意见出具后,该院积极组织本案的协调工作,协调工作过程中以专家意见为参考,经该区人社局、政府全力配合,多方协调做工作,最终该厂支付给第三人谢某6.4万元赔偿款,并申请撤诉。

  一纸撤诉裁定书,但却获得了化解当事人矛盾,消除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良好社会效果。该起案件案结事了,实质解决了行政争议,而行政审判专家机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结合专家提出的权威意见,我们进行最终的审判,谁有理我们就支持谁,有利于司法公正。”泉州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庄希文说。

  一年以来,泉州市两级法院共邀请行政审判“专家会审”案件39件,邀请专家132人次;案件经专家提供意见或参与协调后成功化解行政争议的23件;专家提供的意见经案件合议庭评议后采纳的51条,专家参与对当事人判后答疑的11件。

  “以前觉得‘民告官’毫无胜算,可是现在只要你有理,就不怕输!”提起告政府,一起案件的原告老李深有感触地说。 来源:福建长安网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