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功能与科学运行
17.11.2016 15:38
本文来源: 法院
一、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价值功能
在员额制改革背景下,建立同一法院各审判机构之间、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法律认知和法律适用协调机制,建立和推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典型案件、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研讨,统一法律观点,统一裁判标准,实现“同案同判”,确有必要。笔者认为,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安排契合了上述需要,它至少在如下三个方面彰显了其价值功能:
一是协调法律观点。员额制改革后法官实现扁平化管理,院庭长不再对其未参与审理的案件进行把关、签发裁判文书,案件裁判由主审员额法官自己负责并签发裁判文书,案件质量由审理者终身负责。法官是司法的主体,在对成文法适用过程中,有权对既有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包括对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并与案件事实对号入座。因此,法律适用受制于法官个体经验差异的影响。法律的适用除了诸多命题、原则、规则、标准外,还需要其他各类知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是明确的,但法官在对其理解上,则可能受不同法学理论基础、个人知识层次、个体认知背景、审判经验和价值评价等因素影响,导致对法律条文理解上出现差异。在具体裁判案件时,不同法官会根据自己的理解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从而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可以通过协调法律观点弥补这一不足。
二是统一裁判标准。法律适用统一是法治统一原则在法律实施阶段的要求。“同案异判”是司法裁判缺乏统一标准的主要表现之一。“同等情况相同对待”是古老的法律格言,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同案同判”既是自然正义的要求,也是宪法法治统一原则的体现。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具体化和精准化,“同案能否同判已成为人们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个默认点”。背离司法公正要求“同案异判”造成了司法不平等,损害了司法公正的根基,明显与公平正义理念相悖离。
法官司法裁判不是“自动售货机”式的机械作用,而是一个思辨的过程。每个法官均有着不同的法学理论基础、价值判断尺度、道德品质素养以及社会经验阅历,法官的裁判往往深受这些因素影响。面对制定法的不确定性、抽象性以及滞后性等固有的缺陷时,不同的法官必然出现不同的结论,如果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同案异判”不可避免。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可以避免“同案异判”,促进“同案同判”,确保法律适用基本统一。
三是归纳提炼裁判规则。裁判规则是指法官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是成文法规范的具体化。裁判规则体现了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中对法律适用、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问题的具有创造性的综合判断,且对今后处理类似问题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一方面,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归纳提炼裁判规则,有利于法官法律思维的培养与交流。裁判规则作为体现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对法律适用、裁判方法以及司法理念等方面的判断的浓缩与沉淀,显然属于法官思维方法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对研讨案件进行提炼生成“裁判规则”,对今后同类案件裁判具有指导和参考价值。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契合了这一价值追求。此外,专业法官会议在总结审判经验和限缩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范围等方面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工作运行机制
每一项制度功能的发挥必须依靠科学运行的工作机制作为保障,才能取得实效。确保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科学运行,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为着力点:
一是在人员构成特点上,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组成要凸显专业性和广泛性。可以按刑事、行政、民商事、执行设立专业法官会议,并根据不同专业选择配备法官会议成员,既包括院庭领导、审判团队负责人、审判一线业务骨干,也包括审判管理机构员额法官,既要有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参加,也要吸收高学历的年轻法官加入。
二是在研讨案件范围上,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案件要体现实质性和实用性。首先,主审法官认为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讨的案件,必须先经过所在审判庭讨论,并由审判庭向专业法官会议提出;其次,专业法官会议只对类型化案件裁判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讨,提出指导性咨询意见,供审判组织作为裁判案件的参考。既要突出普遍的指导性,又要注重个案裁判的实用性。
三是在工作运行机制上,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要注重灵活性和高效性。既可以定期召开会议,也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而且不同专业的专业法官会议,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法律适用观点,平衡同类纠纷的裁判标准,整合统一法律适用的尺度。此外,对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指导性咨询意见,要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发送案件主审法官,并在全院审判管理平台上公布。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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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2016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