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改革同行 与民意呼应
刚刚过去的一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年,也是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不平凡的一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发挥人大在立法上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共审议法规草案16项,通过9项,审查和批准福州、厦门法规6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推动我省改革发展各项事业迈上新台阶作出了积极贡献。
让改革于法有据
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下,一切改革都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进行,都要有法可依。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先行,深入分析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对立法的需要,把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结合起来,使立法适应改革,为改革服务。
加强统筹谋划,紧扣改革任务。去年3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后,常委会及时调整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我省生态文明领域立法,涵盖了湿地保护条例、海岸带开发保护条例、闽江流域水文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生态环境立法项目,以立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省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水土保持条例,将“长汀经验”吸纳进立法, 下转第4版
(上接第1版) 推进生态建设制度创新,为巩固和发挥我省的特色优势提供了保障。
抓好立法中的关键性改革制度设计。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是中央的战略部署,常委会紧紧围绕落实中央对福建发展的要求,通过了设立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大工委的决定及工作规定,明确实验区人大工委的职责,促进国家和我省赋予实验区有关政策的落实,支持实验区在两岸交流合作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
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作用。常委会及时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使带有普惠性的“单独两孩”新政落地,改变了不少人的生活;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在产业用地、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融资等方面以立法形式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在工商登记、奖励制度、财政支持等方面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成为我省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助力。
让民生持续改善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保障和改善民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是省人大常委会的重点工作之一。一年多来,无论是法规的制定还是完善,都回应着民生关切,无不体现省人大常委会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
保障人民权利得到落实。义务兵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化,提高优待金比例,四类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常委会修改征兵工作条例,出台多项利好政策,对于调动人民群众服兵役积极性,保障征兵工作顺利实施,具有积极意义。
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社会科学的普及,是提高公民素质,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的巨大精神力量。常委会制定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科普及事业,并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保障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为社会科学的繁荣和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法治环境。
引导公民维护自身权益。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意见是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依据不充分,执业监管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等情况一直存在。常委会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范司法鉴定程序和监管,对虚假鉴定采取重罚。同时,还将我省在司法鉴定管理实践中积累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如年度考核制度、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估制度等上升为地方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鉴定的管理,引导公民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保障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让立法更加科学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的质量。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使所制定的法规符合实际需要、反映人民意愿。
坚持开门立法,立法调研更“接地气”。常委会在立法中坚持多方听取意见,从民意中汲取立法的动力和营养,法规草案全部公开在网上征求意见,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立法;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立法调研,在风景名胜区条例立法调研中,走访了景区的不少原住民,在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时,到农村听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在制定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时,调研组专门赴台征求意见。
重视专家立法,用好“外脑”。经过长期酝酿和精心遴选,去年底,常委会首届立法专家咨询组成立,成员包括来自全国人大、国台办、北大、清华以及兄弟省市的闽籍专家学者共17人,为常委会搭建了一个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准的立法智库。
开展立法后评估,给法规“体检”。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对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此次评估在实地考察、座谈、网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还开展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茶企、茶农、茶叶消费者、法学专家等为对象的问卷调查,从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等对条例进行评分。通过评估,不仅做到对法规质量心中有数,也进一步探索了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促进法规实施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