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他人亲吻照成出轨证据 妻获赔精神损失费
阿涛(化名)怎么也想不到,电脑中与他人的亲密照,会让妻子阿梅(化名)发现,更成了他出轨的证据。法院不仅支持了阿梅提起的离婚诉讼,还判决他得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
原告 发现丈夫与他人亲吻照 提离婚
在不少人眼里,阿涛和阿梅走到离婚这一步,很是可惜。他们是中学同学,且经过8年的自由恋爱,可谓感情基础牢靠。经过爱情长跑的他们,于2012年1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还举行了隆重的婚礼。
可就在去年2月,阿梅将阿涛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与阿涛离婚,并对相关财产进行处理。
阿梅称,在她和阿涛共同生活期间,丈夫表面上与她和睦相处,但背后却与其他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来往,甚至以出差为名,多次到外地与其他女性相约,保持不正当的暧昧关系。阿梅说,她从家里电脑发现阿涛与女子阿莺(化名)关系暧昧的照片及短信截图,才知道阿涛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已有相当长的时间,两人因此于2013年5月份吵架后开始分居生活。
在阿梅看来,正是阿涛在婚后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关系,才导致夫妻俩感情破裂,阿涛对此存在严重过错,为此,她要求阿涛赔偿她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被告 照片确实存在 但无法证明暧昧关系
对于妻子离婚的要求,阿涛也表示同意。实际上,早在2013年7月份,他已经先向法院起诉离婚一次,只是法院当时不准他们离婚。
阿涛向法庭陈述,自己确实是与妻子经过长年恋爱才结婚的,婚后他们分别在两地工作,双方聚少离多,有限的周末夫妻相处时间,阿梅也借口回避要回娘家。婚后妻子不尽媳妇、儿媳职责,后来竟对公婆粗暴无礼。是阿梅的种种行为,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对于阿梅提供他和阿莺亲密照片,并由此认为他对婚姻不忠的指责,阿涛承认这些照片是真实的,但只能证明他与阿莺关系要好,但无法证明他和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
法院 对婚姻不忠 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如何判断阿涛和其他女子的亲密照,对这个案件的处理,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审理,法院认为,阿梅提供的视频的内容虽无法证明阿涛与阿莺存在同居关系,但从阿涛和阿莺两人的合影照片、短信的内容看,他们两人的交往已有一段时间,合影照片中,阿涛和阿莺两人穿情侣装一同出游,多张合影更是有亲吻、搂抱等非常亲密的行为,明显可以看出两人的关系已远远超出普通男女关系。阿涛还曾于2013年7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虽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阿涛在该案起诉时没有提到他与阿莺的关系,明显有隐瞒自己过错的行为。
法院认为,阿涛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他的行为是导致他和阿梅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而阿涛的这一行为发生的时间在2013年的5月份之前,当时双方才刚登记结婚半年左右。两人是中学同学,是经过8年的爱情长跑才步入婚姻的殿堂,阿涛的这一行为无疑是对双方婚姻、感情的极其不尊重,对阿梅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因此,阿涛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给予阿梅一定的损害赔偿。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此案,准许阿梅和阿涛离婚,阿涛得赔偿阿梅1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还对双方的财产纠纷做出处理。据悉,宣判后,双方未上诉。
◆计算题
男方婚前按揭买房 离婚了怎么处理
阿涛婚前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按揭继续偿还。阿梅说,她出资参与偿还按揭贷款,该部分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当分得一半的份额。
据悉,当时阿涛购买的房屋总价为424731元,首付款134731元,剩余29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到离婚时,该房产经依法评估,价值为881457元,其中包含房屋室内二次装修价值10万元。
法院认为,该房屋为阿涛婚前购置,婚后仍在还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婚后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该房屋系阿涛婚前装修的,因此室内二次装修的价值10万元应予扣除,该房屋的现价值应为781457元。阿梅称装修款是在婚后才结算支付的,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阿涛也予否认,因此对阿梅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共还贷款本金19688.39元,还利息共25344.03元。所还的贷款本金占房屋购置时总价款424731元的比例为4.63%,房屋现值为781457元,因此本金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36181元,阿梅应分一半即为18090.5元;所还的利息25344.03元,一半为12672元。因此,阿梅应分得的份额为307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