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贪污案拟作不起诉处理 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审查

17.11.2014  18:12

 
  福建检察网11月17日讯(邓高彬 何杨洁) 11月14日,福建建宁县一起贪污案件的处理引起人们的关注。当天,在三明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组织下,建宁县检察院组织5名人民监督员举行案件监督会,共同对一起拟作不起诉处理的贪污案件进行监督审查。
  这起贪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黄某为原为该县溪口镇镇长,因伙同该镇党委书记江某(另案处理)通过虚增工程量的办法,从财政拨付的项目工程中套取资金,将款项放在账外“小金库”。后黄某利用“小金库”资金管理权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2万元,个人分得9000元。在此案的处理上,检察机关考虑到,此案中黄某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而且已经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故建宁县检察院对黄某拟作不起诉处理。
  为确保案件做到阳光、透明、规范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建宁县检察院将这起案件提请上级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监督。在案件监督会上,该院案件承办人详细介绍了全案案情、作拟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检察长傅祥儒向监督员介绍了检察机关收集到当前社会各界对该案的各种反映,并请人民监督员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对案件发表意见。5名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表决,认为黄某某涉嫌贪污金额较小,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根据宽严相济司法原则,同意对黄某某贪污一案作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