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法院:不满丈夫前妻“名亡实存” 泄愤放火报复领刑罚

10.10.2014  18:50
  江某某不满丈夫的前妻及儿子离婚后仍住在丈夫家中,而自己和丈夫所生儿子却得不到丈夫家人的认可,泄愤放火烧掉丈夫老家前妻居住的房间以伺报复,幸亏村民及时扑救才未酿成火灾。日前闽侯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4年正月,江某某丈夫家办满月酒,未邀请江某某及其儿子参加,丈夫前妻及儿子却长期居住在丈夫家中,并得到丈夫家人的认可。江某某为解心中怨气,买来几瓶汽油和棉被,径直来到丈夫前妻居住的房间,用打火机点燃泼上汽油的棉被,大火刚燃烧不久就被丈夫家人及村民及时发现而扑灭,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某因泄愤故意放火烧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江某某犯罪系因家庭纠纷引发,归案后能自愿认罪,未造成严重后果,量刑时可对其酌情从轻判处,依法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官说法:放火罪侵害的对象,一般是公共财产和他人私有的财产。放火烧毁丈夫老家房屋,是否构成放火罪,要根据不同情况分析。如果行为人只是要烧毁自家的财物,并未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在烧毁自家财物的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的发生,客观上也已经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放火罪。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