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一主任受贿130万获刑11年半 不服被驳回

16.06.2014  17:4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基建条件部主任吴宇宏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6家公司款物共计130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吴宇宏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任职12年受贿130万

  58岁的吴宇宏系中石化下属北京化工研究院基建条件部主任。经一审法院查明,在2000年至2012年期间,吴宇宏在本单位采购产品、对外承包建设工程中,先后收受6家公司的贿赂折合共计130万余元。而他受贿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在北京燕化天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北京化工研究院建设工程的过程中,吴宇宏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该公司项目部经理沈某出资邀请出国滑雪、旅游,出资额共计85431元。此外,2007年至2011年间,靠吴宇宏的帮助,薛某(另案处理)承揽了北京化工研究院的施工工程,吴宇宏从薛某处报销旅游等各类发票共计99726元,后又以借款为名索要15万元。

  吴宇宏否认与沈某等人共同出游构成受贿。他说,他与沈某都是滑雪爱好者,共同出游是滑雪爱好者之间的正常往来,他在其中也出力了。另外,向薛某借钱也是朋友间的正常借贷,他也提供了借条。而据沈某说,吴宇宏为公司中标工程提供了帮助,出于感谢并希望对方能继续提供帮助,使公司可以长期承揽工程,他出资请吴宇宏分别到法国、韩国、美国、奥地利、加拿大等国滑雪、旅游,花费8.5万余元。

   获刑11年不服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吴宇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继续追赃1300157元后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吴宇宏上诉认为,认定其收受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业务员韩某所送款物共计16万元证据不足,能够证实的只有5万元。此外,与沈某共同出游和向薛某借钱都不属于受贿。

  二中院认为,吴宇宏曾称收到韩某给予的物品和现金不超过10万元,一审又改称没有收过现金,前后矛盾,且无证据支持,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而且吴宇宏与薛某仅在工作中相识,借钱绝非出于私人交情,而案发后,吴宇宏之妻才找到薛某补写了借据,明显有掩饰性行为,故15万元的“借款”为贿赂款。而在沈某行贿时,吴宇宏明知沈某贿赂的目的仍接受对方多次出国的邀请,并为沈某公司中标工程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故法院据此驳回吴宇宏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