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不服处罚起诉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派人员旁听

06.07.2016  14:00

  福州晚报7月6日讯(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榕法)日前,福州中院行政庭审结全省首例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作出的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上诉案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大唐高鸿数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高阳捷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信息,在公开前系内幕信息。

  隋某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姚某同为某公司股东,在2013年5月31日即该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与姚某进行了长达11分32秒的电话联络并操作妻子赵某证券账户买入207000股高鸿股份股票,此后陆续卖出持有的上述股票,获利一百多万元,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决定没收隋某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罚款。

  隋某不服,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隋某不服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

  福州中院组成合议庭后于2016年3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副局长苏文贤出庭应诉,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派工作人员到庭参加庭审旁听。

  本案的焦点在于内幕交易行为是否成立。根据《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内幕信息公开前被处罚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本案中隋某与同为股东的姚某密切联系,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操作其妻子的账户购入高鸿股份证券,与高鸿股份并购高阳捷迅的内幕信息变化和公开的时间吻合,且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被上诉人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符合法律规定。隋某的上诉理由皆不能成立。故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裁判文书已经向各方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