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法不批准破坏气候资源的建设项目

06.09.2017  02:34

  为规范气候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河南省人大官网近日发布了《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破坏气候资源的建设项目。此外,一些大型建设项目上马前,不仅要做环评,或还需做气候影响论证。

  据了解,气候资源,是指气候要素中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风、大气成分等物质和能量。此条例是出于规范气候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考虑而制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在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破坏气候资源的建设项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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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城乡建设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地方在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造假最高罚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