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不成竟持刀行凶杀人 被执行枪决

07.09.2015  13:12

  本报讯 9月1日,在刑场内,随着一声清脆的枪声,只因一个错误的决定,正值壮年的王某终结了他的生命。

  王某今年42岁,初中文化的他一直是一名无业游民,1993年还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至2010年期间,高某向王某多次借款数万元,王某多次讨要,高某只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

  2013年,王某在多次催促高某偿还剩余欠款未果的情况下,萌生了将高某带至宾馆,用刀威逼其归还欠款的想法。

  同年1月21日,王某到高某工作单位找到高某,在拿到高某归还的部分欠款1000元后,王某将高某约至延平区某商务酒店客房内,二人因归还欠款问题发生争吵、厮打。打斗中王某持单刃尖刀向高某胸腹部、背臀部等处捅刺数刀后逃离现场,高某因单刃锐器刺入胸部致双肺多处破裂大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杀人必须偿命。案发后,王某被警方抓获。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追讨债务余款与他人发生争执,持刀行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今年9月1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王某执行枪决。 (曾兴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