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检察院不唯信口供查出一起顶包案件

22.12.2014  19:34

 

    福建检察网12月22日讯(黄从余  黄敏慧)近日,长泰县检察院在审查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时,发现公安机关提交的案卷中只有“口供”而没有其他佐证“口供”的有力证据。承办检察官据此深入调查,最终发现这是一起“顶包”案件。
    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和现场勘查、尸检报告,并没有其他相关佐证。承办检察官于是要求公安机关收集相关物证、书证。从重新调取的证据中,办案检察官发现此案的“犯罪嫌疑人”林某当时人在外地,并没有作案时间。于是办案检察官对证人王某的口述以及现场勘验、目击证人证言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重点对“犯罪嫌疑人”林某和“证人”王某进行仔细讯问和询问。最终,在大量证据面前,这起案件真相大白。
    原来王某因醉酒肇事,担心保险公司不赔,因此指使林某顶包,该案真正的肇事司机就是“证人”王某,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林某。随即,该院对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林某涉嫌包庇罪的行为进行了立案监督。
    这起案件是长泰县检察院坚持刑事证据学上的“口供补强”理念,进一步转变办案模式的又一个成功案例。该院对只有口供而无有力旁证的案件大胆怀疑、认真审查,注重引导收集客观性证据,实现“由供到证”为“由证到供”,扭转在审查批捕中过于倚重口供,轻视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现象,努力让证据与口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标准,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努力将每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名词解释:  

    口供补强规则 :刑事证据学上的证据补强规则之一,是指当案件主要依照口供定案的时候,法律要求必须以其它证据补充和加强口供的证明力。通俗地说,就是“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