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抹不去的历史性权利--四论南海仲裁案及南海问题

03.07.2016  21:59

    细究菲律宾向南海仲裁案仲裁庭递交的仲裁事项,可以看出行文中多处试图掺入混淆概念的说辞,目的是想否定、抹杀中方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但反而暴露其无知和偏颇的各种破绽。

  破绽之一是“断章取义,胡搅蛮缠”。

  菲律宾在诉状中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从未存在历史性权利的说法。

  这一诉求无疑是片面解读《公约》内涵。实际上,《公约》多个条款反映了“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所有权”等概念。其中,第十五条涉及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邻海界限的划定条款明确写道:“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约》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线的海峡”、第四部分“群岛国”相关条款中,也对非沿海国的历史上的航行、通过权利做出了承认。

  有学者认为,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可以认为是从《公约》有关“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水域”中析出,历史性权利也与《公约》一些条款的概念相互交错。可以说,《公约》为中国的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持,而不是相反。

  破绽之二是“罔顾判例,臆断法理”。

  菲律宾声称,中国所提到的历史性权利“被《公约》的制定者明确拒绝并被《公约》废除”。菲律宾企图暗示历史性权利不应纳入国际法的范畴。

  但事实是,无论哪一种权利都不可能突然地瞬间形成,今天所有权利都是对过去权利的继承、部分继承或参考性继承,历史上形成的权利无疑应当受到国际法尊重。

  多起国际司法实践也为历史性权利的法律表达提供了例证。其中最经典的当属挪威与英国1949年的渔业案,这一案件与历史性权利相关,现已成为涉及海洋权益的经典国际司法案例。

  挪威沿岸峡湾渔业资源丰富,自古以来是当地居民的主要生活来源。而在上世纪初,英国装备拖网渔船出现在挪威海岸外海域,影响当地渔业,屡屡产生摩擦。1935年,挪威王室颁布敕令,依照历史传统划定专属渔区。而英国认为,挪威划界方法没有依照国际法规定,划定区域超过范围,将挪威告上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英国的要求,判定挪威敕令划定渔区有效。其中重要一点原因是,挪威王室的敕令是依照历史上的划界体系,自1812年以来挪威政府已多次申明,这一事实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默认。法庭还指出,尽管挪威划定的部分基线明显偏离海岸,但这部分水域的取得归因于历史性权利。

  除此之外,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萨尔瓦多-洪都拉斯丰塞卡湾案等司法案例都涉及了反映历史性权利的特性。丰富的案例也表明,“历史性权利”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理应是一大考量因素。

  破绽之三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仲裁申请中提到,菲方认为中国的南海断续线缺乏同历史的联系,且声称中国对海域的历史性权利为2009年提出的新主张。但事实是,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开发和经营南海诸岛,中国人在南海上的航行、贸易、管辖已有两千余年历史,为历史性权利提供了坚实的证据。

  法国学者弗朗索瓦·吉普鲁在其著述《亚洲的地中海》中指出,东南亚被西方殖民者入侵以前,南海上的贸易由中国远洋船只开展,官员和船员都是中国人,中国贸易体系指导着那时的南海贸易规则。

  唐代以来,中国对南海形成明确到位的管辖。南宋《诸蕃志》记载,唐朝把南海划归振州管辖,南宋为“琼管”,至明清两代,南海诸岛隶属于广东省琼州府。经过中国历朝历代官方与民间的推动、培育、捍卫与维护,以南海为通道、为平台、为网络,带动周边国家走向共同的贸易和经济繁荣。

  历史无从否认,也不容否认。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诸其他法律手段,通过何种伎俩包装、解说,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就摆在那里。裁决与否,历史以及历史赋予的权利都是铁的事实。

  “以己之昏昏,焉能使人之昭昭。”菲方所提仲裁申请既无视历史经纬,又罔顾现实案例,恐怕只能与仲裁案本身一道沦为历史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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