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民意 国家机关及权利人可查不动产信息

16.08.2014  21:23

原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平台,实时共享,泄露或追刑责

国家机关及权利人可查不动产信息

新京报讯 (记者李丹丹 金煜 实习生赵欢杨雨奇)在迟到一个半月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昨日发布。

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并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去年,国办曾下发任务分工通知,要求今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申请登记前可自愿撤回

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在登记机构登记前还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

二是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三是严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受理;登记机构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

四是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登记信息纳入统一平台

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二是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三是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四是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