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在即

11.12.2015  01:58

      记者近日从权威人士处获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将正式对外公布。据透露,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了相应细化和补充。

  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确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开始施行,但暂行条例的不足之处已逐渐显露。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其仅仅规定了重大的原则性问题。不动产登记本身是一个复杂且专业的技术性工作,涉及到的当事人权益也非常重大,对不同的登记类型,当事人如何申请、登记机构如何审查以及中间的公告、实际勘察等环节要求都不一样,必须要有更加详细的规定。”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认为,不动产登记立法实际上是程序法,要通过程序来确保登记的准确真实。程序设计得合理、科学,才能做到既便民又达到维护交易安全合法、保护不动产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也是出台暂行条例的初衷。   据透露,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将对不动产登记中的一些重要内容作出进一步明确。首先,实施细则最重要的是明确不动产登记的几大基本原则,比如依申请原则、连续登记原则等,并把这几大原则贯穿在整个登记程序的始终。其次,实施细则把暂行条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作了进一步展开。比如,暂行条例中仅规定了首次登记以及转移、变更、注销、预告等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如何具体操作不得而知。此次实施细则把这些问题加以明确和细化。尤其是对登记类型的明确非常关键,相当于构建了整个不动产登记的体系框架。再次,对于物权法和暂行条例中没有明确的一些问题,实施细则也作出相应明确。比如,按照相关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权去调查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什么是利害关系人、什么是有关国家机关、如何去查,此次实施细则也都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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