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不会带来“降价潮”
摘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今年年初,在北京工作的白领张齐准备自己创业。急需启动资金,就到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银行方面说要查验其房产真实性,让他回去等消息。左等右等,不见回音。再去问,银行解释,由于需要到住房和土地两个部门分别查询,会耽搁些时间。张齐很无奈,为啥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能让银行迅速了解申请人的情况?
按照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今后我国将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那时,像张齐这样创业的人将不会再遇到这样的无奈。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哪些不动产需要进行登记?登记是自愿还是强制?公民隐私如何保护?登记会对房地产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围绕这些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登记的不只是房产
不动产登记采取自愿原则,但不登记可能出现法律保护不足的情况
“不动产登记,首先要界定何为不动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实物形态的土地和土地上下附着的建筑物、构筑物、生存物等都是不动产。” 看似专业的不动产概念实际上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都属于不动产范畴。简而言之,不动产登记就是物权登记或是权利登记。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物权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登记?《征求意见稿》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很显然,并非只有房屋所有权需要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呢?孙宪忠说,不动产登记属于自愿登记。但是,在他看来,这是一种“自愿的强制”。因为如果不到登记机关登记,会使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转让存在隐患。“不动产权利的拥有并非通过登记产生,但不动产交易作为一种权利的交易,交易过程中确认这些权利是否存在、如何发生变动,都要依靠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孙宪忠解释。
不动产登记后,私有财产情况会不会外泄?事实上,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征求意见稿》严格限定了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和查询申请人。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小产权房是否可以申请登记呢?孙宪忠说,不动产登记是对物权的登记,前提是这些权利必须合法、有效。小产权房目前仍是违规建设的,按照“违法者则无权利”的原则,是不可以申请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