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事故责任就得不到赔偿? 法院:保险行业按责赔付惯例无效
23.03.2016 14:11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5月5日傍晚,郑先生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普通客车,与陈某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郑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郑先生将车辆送去维修,花去维修费30542元。之后,郑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则称,按照保险条款第26条约定的“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按保险金的30%赔付。2015年7月9日,因索赔无果,郑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仙游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合同条款第26条为无效条款,但保险合同其他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仍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交付了保险费,被告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保险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郑先生车辆损失险保险金30542元。
法官说法
车辆损失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目的在于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因此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应获全额补偿。而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该案保险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该条款第26条的约定剥夺了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求偿的权利,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违反了公平原则,也背离了保险法的宗旨。根据《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可认定为无效。
另外,根据该约定会导致被保险人违章违法、应承担事故责任时会得到赔偿;而遵章守法、不负事故责任时反而得不到赔偿。如此一来有违社会公德,也有悖公序良俗。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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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2016 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