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下水溺亡同行人员是否担责 律师:这得看年龄

23.07.2014  13:33

  这得看年龄,同行成年人若未施救,要承担赔偿责任

  暑期是少年儿童轻松快乐的时候,也是他们脱离监管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多发的时期。据统计,在各种意外死亡事故中,溺水死亡是儿童的“头号杀手”,全国平均每年有近3万名儿童溺水死亡,每10个意外死亡的儿童中就有6个是因为溺水身亡的。我市近年来也发生了多起儿童溺亡的事故,其中以农民工子女和留守儿童占绝大多数。

  家长们在悲痛之余,往往想追究和溺亡小孩同游人员、溺亡地点的承包者或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由此产生了不少法律纠纷。

  案例一:三童下水一人溺亡 两同伴是否有责?

  法院:他们之间没有法定保护义务

  龙岩武平县的小学生小木、小明和小强(均为化名)暑期闲着没事干,家长又忙着上班没空陪他们,所以他们就经常自行凑在一起玩。2013年8月6日中午,他们一起到该县平川镇的小明家中玩耍。下午两点左右,正是一天中最热的时候,小木、小明闷得发慌,相约一起去游泳解暑。小强得知后,强烈要求同去,3人便结伴到宋子桥下的小溪中游泳。

  小强的水性不是很好,他游得兴起不知不觉就到达深水区,随后不慎溺水。小木看到后,很想游过去救小强,但因水深不敢相救。他急忙叫小明留在原地盯着小强落水的位置,自己则上岸跑到路边去喊人。路人得知后,赶紧下水将小强救上岸,民警随后也赶到现场。众人一起将小强送到医院。但不幸的是,小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小强的父母认为,3个小孩子中,小强的岁数最小,也最不懂事。小木和小明作为大哥哥,认知能力均比小强来得强。他们不该自作主张将小强带去游泳,其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为此,他们将小木、小明及其父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因小强溺水身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本月初,龙岩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小强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对未满10周岁的子女依法负有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义务。小强到溪中游泳,不幸溺亡,其原因在于父母疏于对小强进行在特殊场所及溪流等危险地段的安全教育,缺乏对他进行有效的保护,放任其外出玩耍。小强的父母应对孩子溺水身亡后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小木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缺乏对其行为的认知能力。法律没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同龄人负有保护的义务。况且小木和小明发现小强溺水时,在自行无法救助的情况下,小明留在原地,小木跑到路边呼喊求助,并得到路人的报警和救助。因此,小强溺水身亡的后果与小木、小明及其法定监护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小强的父母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遂驳回了小强父亲的诉请。

  又是一年暑期到,法官也提醒家长,在百忙中别忘了看好自己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