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诉状写原审判决厚颜无耻 被拘10天罚8万

18.12.2015  18:30

  由于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全部支持,一名男子在上诉状中写下“原审判决厚颜无耻”的侮辱性言语,并拒绝修改。昨天,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开出罚单,程某被司法拘留10日、罚款8万元。这是我市法院首次开出此类罚单。

  今年6月,程某以商品无执行标准号为由,在秦淮法院提起135起诉讼,这些商品的价格一般为每件10元左右,程某认为商家欺诈,除要求退还10多元货款外每件索赔5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在起诉前,曾以同样理由起诉同一名被告。部分案件二审期间,程某再次购买商品,又到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程某明知产品的真实情况并持续购买,并非受到商家欺诈,不符合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要求。法院对其中78件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只支持程某退货还款的诉请。11月,程某向法院递交78份上诉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为:“原审判决厚颜无耻”。见到这份上诉状,秦淮法院法官约谈了程某,指出其错误,并要求他5天内修改上诉状。但程某拒绝修改,并称后果自负。

  昨天,秦淮法院就此向程某开出罚单,认为程某的行为属于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0日、罚款8万元的处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拘留为15日以下;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张源源)

  (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