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启动司改 最高法法官:法官员额制应可加可减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法官何帆日前撰文提出,推进法官员额制,既要“做加法”,也要“做减法”。
所谓“做加法”,是配合主审法官、合议庭负责制改革,将优秀的审判资源集中到一线办案岗位。
所谓“做减法”,则是通过建立科学的人员分类方法、业绩评价体系和法官问责办法,完善不适任法官的退出机制,减少非办案岗位占用的法官员额。
近日,上海司法改革试点方案指出,上海将实行法官员额制,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三类人员占队伍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3%、52%和15%。
对此,何帆在文中称,“33%”不是一个恒定的比例。按照上海方案,法官员额应当根据三级法院的审级职能以及不同区域法院的案件变化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用3至5年的过渡期,足以在人员不断层、工作不脱节的情况下完成这一调整。
上海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文科学部主任郑成良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比例未来还应进一步调整。
他认为,现在法官的比例还是太高了,司法辅助人员太少。法院编制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来设定,降低法官的比例,让大量的辅助人员来协助法官。
郑成良说,法官应该只管开庭,写裁判文书等工作应该交由助理做,以此提高工作效率,让法官能真正专注于审判。
推进员额制应避免搞“一刀切”,更不能搞“唯资历论”或“唯职务论”。何帆表示,在选任主审法官时,庭长、审判长并不必然成为主审法官,一样应当经过公开、公正、严格的选拔程序,并定期接受考核。
有些地方在确定法官员额时,拟让大部分助理审判员转化为法官助理。这种做法易操作、阻力小、见效快,却是一条后患无穷的“歧路”。
何帆表示,在测算法官员额、确定法官范围时,应当对法官的年龄、能力、部门分布、工作均衡度和心理状态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充分比较不同方案对法院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选定“做减法”的对象时,一是应适当压缩综合审判部门的法官员额,彻底消除司法行政部门占用的法官员额。
二是应通过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和法官惩戒制度,配合裁判文书说理性改革、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形成的“倒逼”效应,使不适任法官的退出渠道更加畅通。
三是要给予那些虽然在非办案岗位工作,但知识结构、业务能力能够适应审判需要的法官再次选择的机会,使他们能够适时回任到审判部门。(记者 梅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