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新创业
● 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保留待遇离岗创业,在孵化期内工龄连续计算
●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团队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至最短3年或2年,甚至直接入户
日前,上海市出台《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提供便捷创新创业服务、激励大众创新创业、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支持、加强财税扶持、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等七个方面,细化了26条具体举措。
根据《意见》,上海将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建设众创空间;在孵化载体、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集聚且生活配套健全的区域,打造一批创业社区,促进区内创业企业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开展合作。据了解,目前上海已有创业孵化园区71家;孵化器149家,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125家、新型孵化器24家,涌现出新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近百家。上海的众创空间已形成包括天使投资、产业链、创客孵化、大企业平台、咖啡沙龙、创业教育、朋友圈、创业媒体、综合创业孵化、跨境合作等模式。
在提供便捷创新创业方面,针对众创空间集中办公的特点,落实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等商事制度改革,采取单一窗口、网上申报、三证合一等措施;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优惠、低价、甚至零成本的办公场地,提供免费创业辅导及财务、法务、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促进高校、科研院所资源向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开放,以实现创新创业资源共享。
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将可以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创业,在创业孵化期内(3至5年)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等,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至最短3年或2年,甚至直接入户。
在金融扶持与税收方面,上海将继续完善科技企业信用贷、履约保、微贷通及个性化金融产品组成的信贷产品体系,开展“创投贷”信贷服务,扩大科技信贷的规模和惠及面;利用市场化机制,采取补助、创投引导、跟投、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众创空间以及创业项目、初创项目;探索跨境投融资服务,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境外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境内非上市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