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法院:电瓶车上路被罚款 诉请撤销未获支持
15.01.2015 11:53
本文来源: 法院
李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将上杭县交通管理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1月5日,上杭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14年6月27日,交通管理大队执法人员在城区东大桥路段执勤执法时发现,李某驾驶一辆无牌电瓶四轮车正在该路段行驶,遂将该车扣留并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014年7月1日,被告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李某驾驶的电瓶四轮车的属性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为该电瓶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该车属汽车,且属纯电动汽车。
2014年7月4日,被告在对原告违法事实制作询问笔录和告知笔录后,经审批对原告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原告。原告缴交罚款1500元后,被告返还电瓶四轮车。
据查明,原告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F(轻便摩托车)。
原告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认为上杭县未实行电瓶车挂牌制度,其燃电的四轮小电瓶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从技术、自重、质量、速度、航程上不能将该电瓶车断定为汽车,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并退还1500元罚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认定原告实施了李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事实,提供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可以认定李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交通管理大队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具有查处原告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且作出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因此对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近段时间,四轮电瓶车在城区道路逐渐多了起来,这种车辆由于价格便宜、操作方便,又能遮风避雨,备受市民特别是老年人青睐,购买后或用作代步,或接送孩子。但此类车不能上牌不能买保险,上公共道路行驶系违法行为。
法官提醒市民,购买电动汽车时一定要查询公安部机动车公告目录,不在公告目录上的车辆一定不要买。如果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路,将被依法查处。 来源:法制今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15.01.2015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