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法院:生产伪劣卷烟 非法经营获刑罚

19.11.2014  12:24
  11月7日,福建省上杭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2年11月间,被告人罗某通过陈某、傅某介绍,向傅某租赁上杭县蛟洋镇中心坑原竹炭厂,生产假烟。2012年11月13日,罗某在竹炭厂搭建工棚,运来4台机器,二三十人分两班不间断生产双喜、白沙等品牌香烟,并雇佣专门人员望风和负责到路口接原材料。2012年11月27日晚被上杭县公安局、上杭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查扣双喜(软01)卷烟38件、SHUANGXI散支卷烟465公斤和商标纸包装机、卷烟机、接咀机等生产假烟的机器和原材料。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双喜(软01)的卷烟和SHUANGXI散支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确认,查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总计为人民币1507687.16元,其中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价值为人民币434348.1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生产伪劣卷烟,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507687.16元,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共同犯罪,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