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法院:生产伪劣卷烟 非法经营获刑罚
19.11.2014 12:24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11月间,被告人罗某通过陈某、傅某介绍,向傅某租赁上杭县蛟洋镇中心坑原竹炭厂,生产假烟。2012年11月13日,罗某在竹炭厂搭建工棚,运来4台机器,二三十人分两班不间断生产双喜、白沙等品牌香烟,并雇佣专门人员望风和负责到路口接原材料。2012年11月27日晚被上杭县公安局、上杭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查扣双喜(软01)卷烟38件、SHUANGXI散支卷烟465公斤和商标纸包装机、卷烟机、接咀机等生产假烟的机器和原材料。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双喜(软01)的卷烟和SHUANGXI散支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确认,查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总计为人民币1507687.16元,其中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价值为人民币434348.1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生产伪劣卷烟,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507687.16元,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共同犯罪,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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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2014 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