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推进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

01.12.2016  17:38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法律援助,是指为了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这两项制度的设立,都是为了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在适用的范围上,也存在许多重叠的地方。如困难群众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等,均可以同时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第十款已经明确规定,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一些情况:因为两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某些困难群众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救助,但并不清楚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某些困难群众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了法律援助,但并不知道还可以同时申请司法救助;还有一些群众虽然知道可以同时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但在实践当中,既要向法院提交一套材料申请司法救助,又要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一套材料申请法律援助,还要等待两个部门的审批,给群众造成了诸多麻烦和不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有关工作部署,上杭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大胆尝试,开拓创新,在充分讨论协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出台了《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6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是明确告知,保障群众知晓权益。群众向县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获准许的,县法院应当明确告知该群众可申请法律援助。群众向县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准许的,县法援中心应当明确告知该群众可申请司法救助。

      二是互免审查,简化群众申请程序。群众如获得了法律援助,只要出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县法院即不再审查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直接给予司法救助。群众如获得了司法救助,只要出示相关书面决定,县法援助中心不再审查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情形的,直接给予法律援助。今后,经济困难群众不但可以同时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而且只需要通过一次申请、一次审查就能够实现。

      三是降低门槛,方便援助律师办案。县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在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时,可以不要求受援人提供担保。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县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时,予以免收或减收。对法律援助案件和司法救助案件,县法院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及时执行。

      《规定》实施以来,县司法局与县法院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确保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惠及每个困难群众,不断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援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受到群众的广泛称赞,取得了良好成效。

      据悉,上杭县实施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互相衔接的典型做法,得到了龙岩市司法局的充分肯定。市司法局已将《规定》转发给了全市各县(市、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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