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

18.01.2017  14:01

  2016年12月30日,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下发,该方案重点明确了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和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等有关政策,实施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乡村医生是我国一支特殊的农村卫生队伍,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妥善解决好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有利于调动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上杭县在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上实行分类保障。一是乡村医生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额由该县财政给予补助50%,政府补助的缴费年限以最高15年为限;二是老年乡村医生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对年满60周岁在岗或已退岗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工作岗位累计满15年,由县财政按月发放本县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未满15的按年限比例递减。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标准随农村低保标准的变化同步调整。(肖育民 严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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