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女子上无证诊所看病 感冒“治”成脑出血

25.12.2016  12:10

  厦门网-厦门晚报讯(记者彭菲通讯员湖法宣)以为一点小感冒在小诊所开点药就好,没想到连续看了几天,脑出血突发被送到了医院。两者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患者和私人诊所各执一词,闹上了法院。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了判决。

  2015年4月25日,郭女士感冒头痛,嗓子疼,便到附近的一家私人诊所就诊。诊所的医生为郭女士开了头孢等药物,并进行了注射。之后因为病情没有好转,4月27日、28日两天,郭女士又连续前往诊所治疗。就在29日清晨6点多,郭女士的丈夫察觉异样,醒来一看妻子正口吐白沫,意识也不清醒。他赶紧把郭女士送往医院急救。经过医院医生的诊断,郭女士为脑出血,马上进行手术,并住院治疗了24天。直到今年3月,郭女士还不能很顺畅地开口说话,右臂、右腿也不同程度地偏瘫。

  郭女士及其家人找到诊所想讨个说法,才发现这家私人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经在一个多月前被注销了。经过卫生部门的调查,认定属于非法行医,并作出了行政处罚。但是,由于和私人诊所协商未果,郭女士起诉诊所的负责人陈先生,针对医疗费、误工费等提出赔偿金共计173万余元。

  在法庭上,陈先生表示,事发时他才刚刚接手这家诊所,而且郭女士只是感冒前来就诊,与之后发生的脑出血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诊所的负责人认为自身的责任只在5%以内,不同意郭女士提出的赔偿金额。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诊所的医疗行为与郭女士原发性高血压并发脑出血的伤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因为缺乏规范的诊疗行为,可能存在对其基础疾病的失察。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私人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且根据鉴定意见治疗时缺乏规范的诊疗行为,应认定由陈先生就郭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法院还对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进行核实与认定,共计损失约116.89万元。因此判决陈先生应赔偿郭女士35.067万元,此外还须支付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