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顾商店买假,到底谁误导谁?

26.04.2016  13:09
  时间:2016年4月20日上午

  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来厦门一年多的贾迈,于2016年1月20日厦门楚斯特琴行开业那天,三顾琴行,最终以2.1万元买下一台立式钢琴,给付订金2000元。第二天,贾迈收到钢琴后如约交付了余款。然而,到了第三天,贾迈却将厦门楚斯特琴行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货款2.1万元,并赔偿三倍货款6.3万元。

  案情回放

  据原告贾迈的陈述,2016年1月20日,厦门楚斯特琴行举办了开业优惠活动,贾迈前来围观问价,并传达出强烈的购买意愿,一天之内共三次到店查看询价,前两次在店里的逗留时间都超过了一小时。

  钢琴毕竟是贵重商品,若有购买意向总会详细了解。贾迈在导购员的耐心讲解下,详细了解了心仪钢琴的相关信息,打开琴盖查看零部件等等。得知该款钢琴的机芯和马克是进口的,贾迈最终在第三次进店后,以2.1万元的优惠价格买下了这台原价3.98万元的立式钢琴。

  贾迈在第三次进店时,悄悄将自己与销售人员的对话以视频的方式录制下来。他还要求销售人员在订金收据和购货收据上不但要写下钢琴的品牌型号和价格等,还要补充说明其所买钢琴是“进口机芯、进口马克”。

  然而,1月23日,贾迈经过查验发现自己所购买的钢琴不是楚斯特琴行所承诺的进口机芯、进口马克,而是国内浙江一家企业所生产的。贾迈将厦门楚斯特琴行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楚斯特琴行的买卖合同,退还购货款2.1万元,并赔偿三倍货款6.3万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原、被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主要焦点为:被告厦门楚斯特琴行是否存在误导和欺诈原告的行为以及此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

  原告:琴行欺诈消费者 要求退一赔三

  贾迈称,在老家时自学过钢琴,由于楚斯特琴行举行开业酬宾活动,价格比较优惠,且购买时销售人员承诺钢琴机芯、马克是整机进口而非部分进口,他便心动购置了一台。但楚斯特琴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导致他用原装进口钢琴的价钱购买了国内组装的钢琴。

  贾迈还称,为维护自身权利,他在销售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双方成交过程进行录像,该视频资料足以证实楚斯特琴行在销售中明确告知他所销售钢琴为进口产品,且订金收据和购货收据上也写明其所买钢琴为进口机芯、进口马克。

  贾迈认为,因为楚斯特琴行的误导和欺诈行为,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提出解除合同,要求楚斯特琴行退还货款。另外,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其有权要求楚斯特琴行赔偿三倍货款,即6.3万元。

  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 对方系“钓鱼打假

  楚斯特琴行辩称,其自始至终都没有误导和欺诈贾迈。产品标签上的确注明产地是中国,产品宣传单上也并未宣传所售钢琴整个机芯、马克是原装进口。而从琴行的监控视频可知,当日产品标签就竖立在店内钢琴顶盖上,产品宣传单也给了贾迈一份,贾迈在挑琴时打开了钢琴的顶盖和键盘上的侧盖板查看机芯、马克部分,机芯上也贴有“Made in China”的标签。贾迈的所称误导和欺诈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楚斯特琴行还辩称,贾迈并非为生活消费而购买钢琴。其经过查询发现,贾迈是安徽一家琴行的经营者,从事钢琴销售。自己卖钢琴却向楚斯特琴行买钢琴,在购买钢琴过程中悄悄进行录音录像并有意诱导销售人员顺着其想法进行介绍,在收到琴的第二天便准备好各种材料到法院要求索赔。而且其来厦门一年多并未进行钢琴培训或学习,也没有办理暂住证打算在厦门长期居住,因此贾迈购琴显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

  楚斯特琴行认为,既然贾迈不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钢琴,此案便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贾迈起诉要求退一赔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无理诉求。

  法院:被告不存在误导欺诈 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法庭审理后认为,贾迈与楚斯特琴行之间发生的买卖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首先,楚斯特琴行店员应贾迈要求在销售单上备注的进口机芯、进口马克并无法直接理解为讼争钢琴的机芯、马克应为整机进口,且与讼争钢琴有关的宣传单等文字资料并未将整机进口机芯、进口马克作为重点介绍内容向消费者广泛推介,上述文字资料足以使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情况得以全面的知悉,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其次,对于有十多年学习钢琴和从事钢琴销售的贾迈而言,购买过程中三次打开琴盖查验部件并试弹,其对钢琴机芯和马克是否为整机进口应有准确的理解并具备相应的识别能力,不存在被店员误导的情况。

  再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贾迈在购买钢琴的过程中在店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打开录音录像设备进行录制,虽说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为之,却有悖一般消费者通常的民事行为准则和交易常理。其在故意录制视频过程中的言行无法排除有意引导和误导琴行店员的倾向,此视频资料无法证实琴行存在误导和欺诈行为。

  综上,法院最后宣判,驳回原告贾迈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