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药价格改革 三甲医院主任医师诊查费25元/次

04.07.2015  12:36

  近日,省物价局会同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我省医改工作的总体部署,自2015年6月30日24时起,省级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下同)、耗材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公立医院医院补偿机制。

  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分为三甲医院和三甲以下医院两个档次,其中,床位费、护理费、注射输液以及中医康复类等项目三甲以下医院与三甲医院保持同一价格水平,其他项目价格平均按照三甲医院价格的90%安排。所有在榕省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含门诊部)参照福州市同等级医院价格执行.在榕部队及武警医院向地方提供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问题另行发文明确。

  一起来看看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吧。

  诊查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三甲医院主任医师25元/次、副主任医师20元/次、主治医师12元/次;三甲以下医院主任医师20元/次、副主任医师16元/次、主治医师11元/次。住院诊查费三甲医院20元/日,三甲以下医院16元/日。增设便民门诊诊查费6元/次(不区分三甲及三甲以下)。取消挂号费。

  护理费:一级护理30元/日、二级护理20元/日、三级护理12元/日,重症监护6元/小时,特级护理4元/小时,其他护理费相应调整。

  床位费:A类(带独立卫生间)3人间40元/床日,其他床位费相应提高。取消病房取暖费和空调降温费。

  治疗费:平均按10%幅度进行调整。

  手术费:对手术类项目进行分级调价,根据技术难易程度和风险程度拉开价格差距。

  中医服务费:平均按20%幅度进行调整。记者 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