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男子上班第1天被压伤 获赔6.9万元

07.08.2014  12:21

  东快讯(记者黄妍 通讯员巫金秀 熊中文)一男子应邀到竹业公司搬竹子,没想到上班第一天就意外受伤。在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和赔偿人民币68473元 的仲裁裁决后,竹业公司认为裁决不公,向法院起诉。近日,三明市清流县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竹业公司以工伤标准赔偿受伤男子人民币69020元。

  2012年8月2日上午,清流县一中年男子黄某应邀到清流某竹业公司上班。当天下午16时左右,黄某在抬竹子时不幸被竹子压倒,导致被告受伤住院。出院后,黄某申请工伤认定。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后,认定黄某属于工伤。之后,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黄某进行劳动能力障碍程度鉴定,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2014年3月18日,清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竹业公司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共计68473元。

  该竹业公司认为仲裁不公,于是诉至清流县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变更裁决书的赔偿标准,重新确定赔偿数额。清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工伤保险,但黄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根据工伤赔偿标准,清流县法院依法判决该竹业公司赔偿黄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69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