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机关管理局原局长梅山泉受贿73万 一审判十年

05.09.2014  11:12

    记者昨日获悉,三明市梅山泉受贿案日前已经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梅山泉在担任三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兼三明饭店总经理和三明市总工会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王某某等6人贿赂款共计7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审判决被告人梅山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73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梅山泉妻子的证言证实,梅山泉的工资收入都由其保管,拿回来的钱都跟家庭收入混同使用,并拿这些钱去投资理财。其中2003年用这些钱在厦门买了三套房子,在三明买了一辆出租车。

    三明市纪委在掌握梅山泉涉嫌受贿问题后,于去年8月与他进行调查谈话。在纪委调查期间,梅山泉如实供述了本案受贿事实。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梅山泉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全案受贿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的意见,法院认为,纪委事前掌握梅山泉涉嫌受贿的违纪问题,并根据已掌握的受贿线索对他采取调查措施,他到案后如实供述全案受贿事实,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所以不予采纳。但梅山泉到案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决定采纳辩护人“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记者 练仁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