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出台
福建省首部保护红色遗址的政府规章——《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近日出台,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三明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
三明是著名的革命老区,全域属原中央苏区范围。中央红军自1929年入三明驻扎时间长达5年,留下红色文化遗址遗迹353处。为让红色遗址重焕荣光,三明对一些重要红色遗址进行修缮保护,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受自然损害、历史原因和人为破坏影响,部分红色文化遗址处于保护管理无法可依状态,特别是未列入文物保护的遗址损毁现象比较突出。同时,红色文化遗址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顺、主体责任不明、经费投入不足、开发利用不够等问题。
去年6月,三明市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六个一”工程启动实施,并将立法保护作为推进“六个一”工程实施的首要任务。为此,三明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学者,成立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起草小组。今年1月23日,该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据介绍,该办法共32条,分六个部分,包括立法依据、责任主体、核查认定、保护管理、开发利用、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
办法按红色文化遗址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史料价值及抢救需要程度将遗址分为4个等级,在管理机构、保护措施、经费保障等方面实行分级管理。对列入一级保护的遗址要求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对符合文保标准但尚未纳入文保的遗址依法申报相应文保级别,依法纳入保护范畴。
对遗址管理主体不清、多头负责等问题,办法中明确规定市县政府负责遗址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等责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保护管理工作,民政、发改等部门按各自职能承担相关责任。
针对遗址管理难、保护难等问题,办法作出详细规定。对公布的遗址名录,要求确定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并统一设置保护标志。在日常管理中,保护责任人必须进行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有效保护举措。对遗址修缮必须遵循不改变原状,以勘察鉴定为依据,由符合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对破坏遗址环境和危害遗址安全的禁止行为,相关部门必须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办法还对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发挥其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等进行规定。(福建日报记者 项裕兴 通讯员 余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