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律协努力为律师提供良好执业环境
注重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协调配合
多次组织与市中级法院召开法官、律师座谈会,探讨交流解决问题办法。2014年,联合制定了落实省高法和省司法厅《关于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十条意见。市法院为全市负责刑事案件审判法官举办刑事案件观摩培训班,邀请陈光兴副会长授课,邀请市区部分律师参加黑社会案件审判庭审观摩活动,市律协也邀请市法院法官参加律师论文研讨会。多次和检察院召开联席会,及时反映律师参与刑诉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促进律师执业权利落实。2013年配合市司法局与市法院、检察联合制定了《关于公诉案件庭前会议的暂行规定》,提高律师刑辩质量和效率。2014年,组织部分律师开展了与公诉人友谊交流辩论赛,加强检、辩良性互动,共同提高业务水平。2015年6月,配合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配合市检察院一起到各律师所了解律师执业中遇到的障碍,着重解决律师阅卷难、检察机关变更诉讼阶段未及时通知辩护律师等问题。
注重加强社会舆论营造
通过媒体宣传报道律师参政议政、法律援助、捐资助学等典型事例,扩大律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和公信力。2011年评选了8家“三明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和27名“三明市优秀律师”;2013年评选了10名优秀青年律师、7名优秀女律师、8名优秀律师事务所内勤、6名优秀党员律师。有多名律师受到行业外表彰,分别被团市委授予“青年五四奖章”,被市妇联授予“三·八红旗手”,被市委文明办授予“优秀法律服务志愿者”。5年来,先后有1名律师(陈达映)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有7名律师被评为省优秀律师,1名律师被评为省优秀女律师,3家律师事务所被评为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力。2012年推荐福建枫桦律师所、廖爱清、陈达映、邱宁江为三明市政法系统“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先进典型,先进事迹被编入《热血铸忠诚》一书出版宣传。2014年借省司法厅开展的“身边的正能量——司法行政人风采展评”活动,《三明新周报》政法人物风采栏目平台,多次报道三明市律师先进事迹,《法制今报》以“用大爱书写社会责任”对廖爱清律师的先进事迹头版头条进行报道。采集汇总了三明市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及其他公益活动情况,借助省律协和全国律协开展律师履行社会责任宣传平台,宣传三明市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提高全市律师影响力。
注重加强业内交流联系
一是加强与兄弟市律协的交流学习。2013年、2014年分别到泉州市、漳州市律协,学习借鉴律师诚信等级评定机制、设立律师所发展基金等先进管理经验。同时,推荐人员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到东北、广东等地考察交流活动,开阔视野;推荐10家县域律师事务所分别与省直、泉州各5家优秀律师所结对帮扶,促进三明市县域律师所发展。二是加强律师间的交流联系。建立协会QQ群、微信群,现共有100多名律师加入该群,市律协通过该平台及时向全市律师传达最近律师管理动态,广大律师通过该平台开展业务交流实现信息共享、行业互助。同时,每年召开律师年会,举办律师联欢晚会,加强同行之间交流沟通。在“三·八”节组织全市女律师活动,2014年承办了省律协女工委在沙县举办的专题讲座和女律师联谊活动,加强女律师间交流。2013年组建了女律师合唱团,在全市律师年会上作了精彩表演,展示女律师风采。2014年组织律师参加华东律师体育联赛和省律协书法、摄影赛,归化律师所吴铭寿获得华东律师体育联赛羽毛赛第二名,万天律师所陈曦律师书法作品被省律协评为一等奖。
注重维护会员基本权益
一是对一些投诉不成立的案件,市律协在查实后予以撤销,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说明;对个别长期缠访的投诉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息访工作,劝导其放弃不合理要求,坚持保护律师正当执业。2011年对1名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律师,通过多方沟通协调,使其得到公正处理,免于刑事处罚,同时我们对其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是扶持边远县域律师所发展,引导1名律师到泰宁县新设立1家律师所,落实优惠政策,3年内免收会员费。三是针对协会会员生活的实际困难,及时协调解决,体现“律师之家”的关怀。市律协统一为全市律师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律师人身保障,并要求律师所落实为律师办理社保,为聘用律师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修订了《律师协会会员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每年对老律师开展春节慰问,对患重大疾病、受意外伤害等6名律师及时予以补助和慰问。5来年,为3名律师向省律协互助基金申请补助2万多元,为6名律师提供了近4万元的困难补助,对40多名律师本人或律师父、母去世进行了慰问。
注重加强执业环境理论研究
5年来,分别开展了全市律师税负情况、新律师执业状况、女律师执业情况、个人律师所规范管理、律师服务收费等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为上级提供决策参考。廖爱清副会长(新任会长)牵头,通过各种途径向各级领导、税务部门反映律师行业税负不合理问题,对律师事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争取有关部门重视和给予适当解决。通过努力沟通协调,该建议得到了一定的理解和支持,部分律师所仍然适用比较符合律师行业实际的核定征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