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一拆”妨碍宗教信仰自由吗?

04.07.2014  16:58

当前,全省“三改一拆”正攻坚克难、顺利推进。截至5月底,全省累计拆除违法建筑近1.99亿平方米,腾出改造用地10.46万亩。与此同时,改造旧住宅区、城中村、旧厂区达2.38亿平方米,113.6万户群众从中受益。消失的城市天际线重现江河两岸,摩拳擦掌的优质企业等来了转型升级的宝贵土地,无数老城旧宅告别漏屋残垣,变成花园绿地。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三改一拆”打通了新型城市化瓶颈,开拓了腾笼换鸟的发展空间,提升了百姓生活环境品质,为建设美丽浙江打开了幸福之门。

不仅如此,无形的收获更显可贵。“三改一拆”中,广大党员干部牢记为民宗旨,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秉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依规,不仅“”出了浙江的崭新未来,更“”出了公平正义,维护了法律尊严,赢得了群众信任,提升了党和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执政威信。

三改一拆”没有法外之地,法律面前没有“既成事实”。正因如此,这场执法者与违法者的激烈较量、公共利益与既得私利的深度博弈,才能在党委政府的决策担当、奋发有为,人民群众的举报监督、积极参与之下,摧枯拉朽、雷厉风行,取得巨大的阶段性成果。然而,总有一些违法违章、被“动了奶酪”的既得利益者,打着各种旗号挑战法律尊严,妄想“复盘”、“翻盘”,夺回违法所得。其中,打着宗教旗号的违法乱建者利用外界对党的宗教政策的信息缺失和不解误解,蛊惑舆论,颠倒黑白,抹黑“三改一拆”妨碍宗教信仰自由,就是典型例证。

在宗教问题上,我们党从建党之初就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无论是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还是毛泽东同志著名的七大报告《论联合政府》中,党的宗教政策均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新中国建立后,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一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除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外,信教与否,信何种教,完全由个人自由决定。另一方面,任何宗教信仰自由,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去落实,宗教组织须依法建立,宗教活动须依法开展,宗教建筑须依法建设。任何一种宗教的信仰自由,还必须以不信教群众及信仰其他宗教群众的自由为边界,以不妨碍和影响不信教群众及信仰其他宗教群众的利益为前提。任何宗教活动、宗教建筑都要充分尊重并顾及他人的信仰需求、心理、视觉和文化感受。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其实也是国际惯例。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权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这是现代文明普遍遵循的准则。即使在标榜宗教“最为自由”的美国,名义上宪法禁止针对宗教的任何立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的绝对自由,实际上却通过大量司法判例,形成了一整套判例法,对宗教活动进行了约束管制。在著名的《雷诺兹诉美国案》的终审裁决中,首席大法官威特代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法律不能干预宗教信仰自由,但可以干预宗教信仰的实践。从而确立了美国宗教事务管理中“信仰绝对自由,实践有限自由”的原则。以宗教建筑为例,美国教会的一切建筑均需报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2010年5月,我国一宗教工作交流团在洛杉矶考察就发现,格兰图拉县的恩典教会计划新建教堂,当地规定所有建筑限高为3层,新教堂就只能建3层。同时,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市场交易购买。新建教堂所需土地虽绝大部分已经买进,但尚有两幢房产未成交,恩典教会只能耐心等待。此外,教会所设咖啡吧、快餐店、消防设施、停车泊位等附属设施,必须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检查监督,与普通商业实体别无二致。

现代法治国家没有法外之地,也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宗教及宗教人士当然也概莫能外。正是本着这一现代法治文明的精神,浙江省各级党委政府带领干部群众在“三改一拆”中,牢牢遵循“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区分合法宗教建筑与非法宗教建筑,保护合法,打击非法,一视同仁,无可指责。然而,一些别有用心者首先故意混淆“宗教信仰”与“宗教事务”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将拆除违法宗教建筑与限制宗教信仰自由混为一谈,混水摸鱼、以乱视听,继而又企图以“宗教信仰自由”的外衣,掩盖其违法私搭乱建、蚕食公共利益之私利,以此裹挟舆论,甚至企图告“洋状”,挟“”自重,挟“”与政府叫板,达到其不可告人之目的。其要害一是偷换概念,二是混淆是非,三是暗渡陈仓。试问,不拆除非法宗教建筑,何以保护合法宗教场所?如此诛心妄言、目无法规,何以规诫信众立德守法、谨言慎行?

坚守公正公平底线,以合法与非法为唯一衡量标准,认清违法宗教建筑的实质,识破披上宗教外衣的手法,在涉及宗教问题的“三改一拆”中头脑清醒,理直气壮,勇于担当,敢于碰硬。这是浙江省“三改一拆”进程中敢啃“违法宗教建筑硬骨头”的底气和定力所在。开弓没有回头箭,而今迈步从头越。省委、省政府推进“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的决策、决心不可能因为极少数人的蛊惑歪曲而有丝毫的动摇。所有违法建筑包括宗教违章建筑都不要心存侥幸,贪图“法外之利”,借用一句佛教语言就是:“执迷不悟,苦海无边;真心忏悔,回头是岸”。当然,在拆除违法宗教建筑的具体操作上,我们要尊重信教群众的感受,越是于法有据,越要耐心细致,越是阻力重重,越要讲求方法。要通过实事求是、细致入微的群众工作,依法依规把好事办好,难事办实,大事办妥,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党的宗教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