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三孩”法规配套 为“生娃、养娃”减负
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生育政策再次迎来了优化和调整。
据了解,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我省人口发展形势和全国一样,都面临着人口增速放缓、老龄化程度加深的严峻形势,新修改的计生条例中,多个条款都为“生娃、养娃”减轻负担,让更多夫妇“怀得上、孕得优、生得安、养得好”。
新增育儿假。条例在婚假、产假、照顾假的基础上,规定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且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再婚夫妻可生三孩。为适应三孩政策调整后特定群体对再生育需求的变化,条例充分保障再婚夫妻生育权利,明确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同时还规定,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条例明确要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并增加相关条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条例还规定,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的,按照每千人不少于6个托位的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加强住房政策支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的数量予以适当照顾,同时可以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出生一件事”联办。条例从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相关事项联办,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环境。
免征社会抚养费。条例删除与三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包括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措施。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表示,这次对我省人口与计生条例的修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三孩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有利于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势变化和推进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推动实现我省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记者 郑昭 郑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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