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落实和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

14.04.2015  01:25
 
    福建检察网4月13日讯(邹雯婕)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近日,三明市三元区检察院、法院结合实际联合制定《关于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规定》。
    《规定》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工作进行规范:一是明确列席范围。规定10种情形可列席:1、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2、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3、法院、检察院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分歧的案件;4、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案件,或者是基于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的案件;5、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上级交办、批办的案件;6、上级部门、区委、区政府关注的案件;7、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督办的案件;8、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9、社会热点案件;10、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
    同时,《规定》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期间的发言内容也进行了明确。检察长在列席审委会过程中,可以对案件证据采集、定性、法律适用、法定刑、量刑情节等问题阐明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法院承办人发问等,但不参与案件的讨论与决定,不享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