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因“路怒症”引发的一场聚众斗殴

14.12.2015  12:39

  案情:2013年10月9日凌晨,林某某与谢某(另案处理)吃夜宵喝完酒后乘坐出租车欲回住处。途经三元区东泉新村与妙元山庄三岔路口位置时,与被害人唐某乘坐的别克车相遇,因别克车卡在路基上影响了出租车继续往前通行。在出租车司机鸣喇叭提醒对方车辆让道无果后,林某某与谢某下车与对方车辆上的乘客,即被害人唐某与谭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双方扭打起来。扭打过程中,被害人唐某的大哥某听闻其弟唐某被人殴打,随即赶到现场与林某某与谢某推打,过程中造成唐某、唐某某均轻伤二级。同年10月13日,林某某与两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书,获得被害人谅解。同年11月1日,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理:经三元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二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自身具有一定过错,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林某某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评析:随着城市交通拥堵现象增多,不少人在驾驶或乘车时都有“路怒症”,在这一负面情绪影响下,一些小矛盾往往引发大冲突,甚至大打出手,轻则耽搁时间,引发冲突,重则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当事者应该尽量克制自己的情绪,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冲突。

  (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