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小三”23.5万元 原配要求全额返还获支持
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23.5万元赠给了“小三”,原配起诉“小三”要求全额返还,“小三”否认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丈夫则承认有不正当关系,究竟孰是孰非?这是一宗发生于广东东莞的民事案件,东莞法院二审后最终认定丈夫与“小三”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认为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给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小三”,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原配有权要求“小三”全额返还,判决原配胜诉。
丈夫转账20多万给“小三”
蓝某(妻子)与邓某某(丈夫)相识后,于1999年登记成为夫妻。
2013年5月,蓝某得知丈夫将大量钱财赠给了一个名叫杨某莲的女性。
2011年4月,邓某某在其账户取款12.8万元,立刻存入杨某莲的账户。2011年10月,邓某某从其账户里取出10万元现金后存入杨某莲账户。2013年4月,在美宜佳商场,邓某某利用该商场里面的拉卡拉金融工具,转账7000元给杨某莲。
蓝某后来还从丈夫的姐姐、哥哥口中得知,大概在2010年年末,邓某某在网上与杨某莲认识后,行为开始反常。
蓝某认为,上述三笔付款都是丈夫的赠与行为,理由是邓某某与杨某莲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三笔款额支付都没有合法目的,而且自己并不知情。
几经交涉无果,2013年6月,蓝某向东莞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邓某某与杨某莲之间的违法赠与行为无效,同时杨某莲应返还赠与的财产人民币23.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26万余元等。
是否有不正当关系各执一词
自己成了被告,杨某莲有意见。她认为,自己与邓某某之间不存在赠与行为,也没有所谓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她解释说,2011年4月的12.8万元,是邓某某归还的借款;2011年10月的10万元,是邓某某代杨某莲存款;2013年4月的7000元,是杨某莲先把现金给了邓某某,邓某某再刷卡转给杨某莲。为此,杨某莲庭审后提交了一份由邓某某出具的证明,内容与杨某莲陈述的款项来源基本一致。
蓝某则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法院向物业公司调取邓某某出入东莞某公馆204房杨某莲住处的监控录像情况,并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购房合同、天然气供用合同、杨某莲腾讯微博截图,以证明邓某某经常进出杨某莲居住的住所,并为她的住所开通天然气,且自称是杨某莲女儿的父亲。
对此,邓某某承认杨某莲购买的204房的管道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由其签订,该房天然气由其帮杨某莲开通,也承认蓝某提交的其与杨某莲之间手机短信内容的真实性,确认杨某莲腾讯微博上面的照片是其本人,并自认是照片中小孩的父亲。
杨某莲则承认微博照片上的男人是邓某某,但否认邓某某系小孩父亲,称小孩父亲系其前任男友。同时她说自己与邓某某是朋友关系,不清楚邓某某为何自称为其女儿的父亲。
法院判决小三应返还所赠财产
东莞第一法院审理认为,蓝某认为涉案的三笔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证据反证的情况下,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三笔款项是否属于赠与?法院认为,第一笔12.8万元,杨某莲主张该款系邓某某对其借款的归还,但未能对借款经过举证,因而不能证明杨某莲与邓某某存在借款关系;第二笔10万元,杨某莲主张经办人是邓某某,钱是杨某莲个人的,但未能举证,10万元无故交由邓某某存入自己账户,不符合普通人日常的行为习惯,法院不予采信;第三笔7000元,杨某莲主张这是杨某莲支付现金给邓某某办理业务,用邓某某的卡将钱转入杨某莲的银行卡里,若杨某莲支付现金7000元给邓某某,交托邓某某办理用于装修的工程款,按常理7000元会花费完毕,邓某某无需再支付杨某莲7000元,杨某莲的陈述自相矛盾,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指出,这三笔款项,蓝某主张是邓某某的赠与行为,杨某莲与邓某某均不能举证证明不是赠与行为,法院采信蓝某的主张。蓝某诉请赠与行为无效,涉案的三笔款项系蓝某与邓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邓某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某莲,未经蓝某同意或追认,因而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东莞第一法院缺席作出判决:邓某某与杨某莲之间三笔款项的赠与行为无效;杨某莲应返还23.5万元及利息;驳回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蓝某、杨某莲均不服,分别向东莞市中院上诉。东莞市中院二审认为,原判关于利息部分处理有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予以改判,其余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法官解析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是原配起诉“小三”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公序良俗等问题,涉及以下方面,事实难以查清,审理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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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是否有权提起对“小三”的诉讼?
对此问题,法官认为,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等规定可见,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取得一致意见,配偶基于不正当关系向“小三”给付财产,违反公序良俗,损害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取得财产的“小三”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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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丈夫与“小三”存在不正当关系?
法官坦言,这是案件审理的难点。
本案中,邓某某在一审时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没有直接认定邓某某与杨某莲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二审法院为查明邓某某与杨某莲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要求邓某某本人到庭接受法庭调查。根据邓某某为杨某莲开通居所天然气,杨某莲在微博上传邓某某与其女儿的合照,邓某某的亲属指证邓某某与杨某莲的关系已损害邓某某与蓝某的婚姻、邓某某自认是杨某莲女儿的父亲等,二审法院采信蓝某的主张,认定邓某某与杨某莲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羊城晚报 记者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