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丈夫感情不和 与他人同居产下女婴获刑

16.02.2015  13:42

    刘某莲已结婚,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月15日,经华安县检察院以重婚罪提起公诉,刘某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2月12日,刘某莲与华安县詹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和。刘某莲次年4月离家出走,来到漳州市区某公司务工,期间认识龙海市九湖镇的李某。2014年3月起,刘某莲到李某的家,并和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产下一女婴。去年8月,刘某莲接警方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作了如实供述。

    (特派漳州记者 黄小英 通讯员 邹顺平 李晓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