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一父亲为钱卖儿子 68岁老人花5万收买被判刑

07.02.2017  17:38

  台海网讯 为谋利出卖亲生儿子,贪婪行为付出代价。不光拐卖儿童触犯刑罚,收买儿童的买主同样也要被追责。

  近日,经永安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安法院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曾某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买方入刑”以来,永安办理的首例收买被拐卖儿童案。

   案情

  被告人吴某因无经济来源,便萌生将其与同居女友所生男婴送人收养。经第三人邓某介绍后,认识了68岁的曾某,在与吴某讨价还价后,曾某支付5万元补偿费给吴某后收养男婴。2016年9月21日,双方在永安龟山公园交易。过程中,曾某以孩子无出生证明为由,扣留了1万元,现场支付4万元。后因吴某同居女友找不到亲生儿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才破获此案解救了被卖男婴。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六款的内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此,收买被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一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买方一律入刑”。

  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导致被拐卖儿童家庭骨肉分离,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有买方市场,就有人铤而走险,就有拐卖行为。《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收买被拐卖儿童方进行严厉打击,意在阻止收买行为。

  警示法官提醒:希望本案的宣判,能够警示想通过收买他人“送养”婴儿的人们,不要再存侥幸,否则不但人财两空,还会深陷囹圄。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民政部门依法收养符合条件的孩子,这才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