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成品油投资不报税 榕一公司被追缴116万增值税

12.09.2014  10:19

  9月12日讯 日前福州市国税稽查部门在检查一家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将一批购进的成品油作为投资,给其他公司运输车辆使用,但未进行纳税申报。该公司近日被追缴增值税116万多元,并被加收相应滞纳金。

  该公司2011年、2012年购进成品油后,将其作为投资,给非本公司运输车辆使用。涉及成品油金额683万多元,增值税额116万多元,并已申报抵扣税款。

共3页 1 2 3

  经稽查部门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福州市国税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该公司将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货物申报纳税。最后确定追缴增值税116万多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福州市国税局工作人员提醒,纳税人涉及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而很多纳税人认为自己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或赠送他人,就不要进行纳税申报了。根据我国有关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或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例点睛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福州晚报记者 严鑫 通讯员 谢能雨 蔡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