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底前全省关闭年产9万吨以下小煤矿

26.10.2015  10:34
  日前,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快关闭淘汰落后小煤矿的通知》,明确未来几年关闭淘汰落后小煤矿的阶段性目标,并要求部分县(区)和省能源集团应提前完成任务。

  通知明确,2015年底前,完成年产6万吨以下(指公告生产能力,下同)落后小煤矿关闭淘汰任务,2015年不允许年产6万吨以下、2018年不允许年产9万吨以下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指作为主体整合他矿)或技改扩建等形式提升产能规避关闭淘汰。2018年底前,年产9万吨以下的生产煤矿应予以关闭淘汰。

  通知同时要求,部分县(区)和省能源集团应提前完成任务。其中,尤溪县于2015年底前退出地方煤炭生产;明溪县、三明三元区于2017年底前退出地方煤炭生产;永春县、连城县、武平县于2017年底前关闭淘汰年产9万吨以下地方煤矿;省能源集团于2017年底前退出武夷山煤炭生产,提前关闭淘汰年产9万吨以下煤矿。

  据了解,对完成关闭淘汰小煤矿任务的省属煤炭生产企业或产煤县(市、区),省级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按关闭煤矿年生产能力予以补助,其中单处煤矿补助资金不超过150万元;有关市、县(区)政府按省级补助标准1∶1比例给予配套;所有资金统筹用于关闭煤矿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谢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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