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讨债有理变成无理 5000元债务变成2万元赔偿费

13.06.2014  07:29
  2011年底,郑某向林某借5000元,预备买年货回家过年,并许诺春节后1个月内连本带利归还。然而时间到了,郑某却一分未还,且一再躲避。之后林某每每向郑某讨要,均无功而返。怒火一点一点的在林某心里积累。

  2012年8月13日13点左右,林某和同村文某,驾驶一辆越野车在途经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汽车美容店附近遇到郑某。林某见有帮手在,再一次要求郑某归还欠款,郑某依然表示没钱。然而迫于林某和文某的威逼,遂打电话给朋友借钱,可是仍然借不到钱。文某此时是又无奈又愤怒,加之文某在旁不停的挑唆,林某一气之下开始猛扇打郑某头部,并强行推郑某上车,让其继续打电话借钱。

  林某开车到高速路桥附近的海边养殖场,见郑某还是借不到钱。满是怒火的他开始对郑某拳打脚踢,甚至拿木棍殴打郑某背部、臀部等处,文某则捡起路上的土块砸郑某的背部等处。晚上20时左右,林某才让郑某离开。满是伤痕又内心恐惧的郑某第二天即到公安局报案。经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是采取暴力手段讨债,往往适得其反。日前,涵江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林某为索取债务,伙同文某以拘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造成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然鉴于案发后,林某能自动投案,赔偿郑某经济损失2万元,且获得被害人郑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文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及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责任编辑:曾还彪